果殼活性炭將吸附柱設計為多個單柱并聯的形式對糖液色度的標準有
果殼活性炭將吸附柱設計為多個單柱并聯的形式對糖液色度的標準有什么意義?
在前面的文章中小編為大家介紹了果殼活性炭工藝要求的吸附柱中液相處理量應達到262.8m3的總值,該數值占吸附柱總容積的79%,所以,設計的吸附柱總容積應達到332.7m3的小值要求。每組吸附柱的單柱數量。將吸附柱設計為多個單柱并聯的形式主要是基于經濟性考慮的結果,但也有一些重要的技術原理包含于設計理念中。包括:
(1)并聯的單柱數量越多,則果殼活性炭的性能越能更好地發揮,原因是將糖液分配至較多的吸附柱中進行逆流脫色處理能夠使吸附過程更加趨近于“逆流吸附理論優工況”。
(2)并聯的單柱數量越多,則每個吸附柱轉換操作的頻次也就越高。
(3)并聯的單柱數量越多,固定投資成本也就越大。隨著吸附柱數量的增加,單柱橫截面積變小(總的橫截面積是由空塔速度決定的),在保證總橫截面積達到設定值的前提下,建造5個較大的吸附柱所需的費用顯然要少于建造10個小型吸附柱的費用,原因是每個吸附柱均需設置一套單獨的操作控制系統。
一般來說,果殼活性炭采用固定床吸附設計方案時不應將吸附器設計為單柱操作系統,因為單柱系統的活性炭利用率很差。當采取多個吸附柱方案時,剛進入吸附操作工況的吸附柱在初始運行階段排出的產品糖液色度要比設定目標更小一些(質量更好),在它之前的、剛結束吸附工況的那個吸附柱中于后階段排出的產品糖液色度則要比設定目標高一些(略呈不合格態);當采用單柱方案時,在每個操作循環的開始階段排出的糖液色度將達不到標準要求(盡管采取混合/旁路操作等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這一問題的嚴重度),若產品糖液的色度超出果殼活性炭標準要求值較多時就必須停止吸附裝置的運行、生產就被迫中止,此時若備有另一吸附柱就可以避免停產了。若選擇的是雙柱操作系統,可計算出所需的床層總橫截面積和每個吸附柱的截面積(5.9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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