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的形式檢驗與出廠檢驗規則方法
活性炭的形式檢驗與出廠檢驗規則方法
1 活性炭檢驗規則
1.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1.2 型式檢驗
1.2.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 停產1年以上后恢復生產時;
d) 正常生產中的周期檢驗;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1.2.2 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檢驗項目
注:“√”為檢驗項目,“-”為免檢驗項目。
1.2.3 組批
1.2.3.1 給批規則
在同一制造廠,同一生產條件下,生產出來的產品,組成批量。
1.2.3.2 批量
每批產品的質量為5t。
1.2.4 抽樣
1.2.4.1 抽樣方案
抽樣方案見表3。
表3 取樣包裝件數的確定(型式檢驗)
1.2.4.2 抽樣方法
用清潔無銹的取樣針(見圖1)順著包裝件中的對角方向插入向其深度四分之三處,抽取樣品。
1.2.4.3 樣品要求
1.2.4.4 每包裝所抽取的樣品不少于200g。將每包裝抽取的樣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勻,以四分法縮分樣品,取500g裝入清潔干燥的密閉容器中,進行檢驗,容器上粘貼標簽,注明制造廠名,產品型號、批號、抽樣日期。
1.2.5 判定規則
1.2.5.1 檢驗結果中有三項或三項以上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要求時,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品。
1.2.5.2 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或二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要求時,應按表3的規定重新抽取樣品,進行不合格項目檢驗,復檢結果仍有不合格項,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品。
1.3 出廠檢驗
1.3.1 質量保證
制造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產品應由制造廠的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每一批出廠的產品應附有規定的質量合格證。
1.3.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2。
1.3.3 組批
1.3.3.1 組批規則
按4.2.3.1執行。
1.3.3.2 批量
每批產品的質量為5t。經供需雙方商定,批量也可多于或少于本標準的規定。
1.3.4 抽樣
1.3.4.1 抽樣方案
抽樣方案見表4。
1.3.4.2 抽樣方法
1.3.4.3 按4.2.3.2執行。
1.3.4.4 樣品要求
每包裝件所抽取的樣品量不少于200g。將每包裝件抽取的樣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勻,以四分法縮分樣品,取兩份500g,各裝入清潔干燥的密閉容器中,一份進行檢驗,另一份留存備檢,樣品的保貯期為1年。容器上粘貼標簽,注明產品型號、批號、抽樣日期。
1.3.5 判定規則
1.3.5.1 除重新抽取的樣品數量按表4外,其他內容按4.2.5執行。
1.3.5.2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的判定有異議時,由仲裁方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4.3.5.1規則進行仲裁檢驗和判定。
2 檢驗方法
2.1 外觀檢驗:目視法。
2.2 孔容積的測定:按GB/T 7702.20。
2.3 比表面積的測定: 按GB/T 7702.21。
2.4 穿透硫容量的測定:按GB/T 7702.22。
2.5 pH值的測定:按GB/T 7702.16。
2.6 水分的測定:按GB/T 7702.1。
2.7 強度的測定:按GB/T 7702.3。
2.8 飽和硫容量的測定:按GB/T 7702.14。
2.9 裝填密度的測定:按GB/T 7702.4。
2.10 粒度的測定:按GB/T 7702.2。
3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3.1 標志
3.1.1 產品包裝件外表面上標有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型號及名稱,商標、級別、批號、獎懲、生產日期、制造廠名及防潮標志。
3.1.2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生產的產品,包裝件上應有采標標志。
3.2 包裝
用內襯塑料袋的編織袋鐵桶、木桶包裝,也可根據訂貨方要求包裝。每個包裝件的凈重系列為:20、25、50、450、500kg。包裝件應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合格證應注明產品政工師及名稱、產品標準編號批號、級別、制造廠名、生產日期,并加蓋質檢部門的檢驗印章。
3.3 運輸
運輸中應嚴格防潮,注意輕裝輕卸,嚴禁拋擲,編織袋包裝不得用鐵釣拖運。
3.4 貯存
3.4.1 倉庫應保持清潔、干燥。
3.4.2 在保管、存放時,包裝件分批堆放,應有墊板,并與其他化工產品隔離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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